湖北日報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種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
  (原標題:三種情形子女可不隨父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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