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業大廈火災案”追蹤
  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實習生吳方宇,通訊員張婧、楊婷報道:7月31日,“12·15”廣州建業大廈特大火災事故案在越秀法院進行第二次審理並當庭宣判,黎容橋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和行賄罪,數罪並罰總和刑期八年,實際執行七年,其子黎錦洪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金自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庭設媒體旁聽席
  廣州建業大廈火災案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越秀區法院主動邀請各大媒體前來旁聽報道案件,到場的記者有20餘人,媒體記者進入法庭時,都發現了“媒體旁聽席”的醒目指引牌。
  據悉,從今年7月起,越秀區法院就在所有審判庭專門設立了“媒體旁聽席”。在越秀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記者如果要求旁聽的,經核實確認記者身份後,即可旁聽案件審理,保障記者旁聽席位,為記者採訪報道開闢綠色通道。
  電工用錯電線引發火災
  越秀區法院查明,黎容橋作為建業大廈的實際控制人、廣州市信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信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指派黎錦洪與李石生(另案處理)一起管理建業大廈,在該大廈未經消防部門驗收的情況下擅自對外出租經營。
  2011年7月,黎容橋在建業大廈仍未經消防驗收的情況下,以政府支持其盤活復建建業大廈需籌集資金等為由,以公司的名義繼續出租建業大廈給承租人鄧志均等50多名商戶,作為存放鞋類等貨物的倉庫。
  2013年4月至12月期間,金自廉受聘擔任建業大廈維護電路的電工。2013年12月,金自廉在改造建業大廈的用電線路時,由於計算錯誤使用2條6平方電源線接駁到位於鄧志均倉庫內北門上面的16平方電源線上,導致2013年12月15日18時37分許建業大廈總電源線短路引燃可燃物發生火災。
  用臨時電源消防不正常
  建業大廈內部設置了消防配電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分隔系統等消防設施。但由於建業大廈一直未能辦理市政永久用電手續,僅使用建設期間供電局提供的臨時電源,致整棟大廈安裝的建築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轉。
  向公職人員行賄13萬元
  另查明,2011年至2013年間,黎容橋在經營建業大廈的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光塔派出所所長黃理川(另案處理)賄送好處費現金9.1萬元,向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工作管理處原副處長林建樹(另案處理)賄送好處費現金2.6萬元、價值5000元的購物卡,向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建設處副處長姚志祥(另案處理)賄送好處費現金3000元、價值5000元的購物卡,黎容橋共賄送上述國家工作人員錢財共計13萬元。
  凌越、吳方宇、張婧、楊婷  (原標題: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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